甲授权给乙,向丙租赁房屋且租金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后甲又单独去信给乙,命令乙在租赁房屋时不得超过每月800元的租金。但乙向丙出示了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丙于是同意以9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甲,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签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2天之后,丁向甲表示愿意租赁该房屋,甲于是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丙表示只要维持每月900元租金,便同意由丁租赁该房屋,丁表示同意。在丁租赁该房屋期间,将租赁的一件家具毁坏,丙于是主张赔偿损失。问:
对于家具的毁坏,丙应当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丙应当向甲主张损害赔偿。因为丙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丁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丙只能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第224条(转租)。一般而言,在法律硕士联考中,合同法分则部分往往结合合同法总则部分出题,其中,总则部分居于主导地位,而分则部分则起着辅助作用。因此,考生在备考案例分析题时,只要掌握分则重要的知识点即可,不必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