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的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04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款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因而拒绝还款,但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问:
张某是否有义务清偿到期借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张某有义务清偿欠款。因为蔡某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此而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下的债务,因而,夫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情形和行使程序)、《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第41条(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法律硕士联考中,婚姻法一般不会单独成为考查案例分析题的方向,但不排除将婚姻法的某些知识点与合同法结合出题。本题就是这类案例分析题结合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