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二:2010年,中国公民张某有如下所得:
(1)出租自有居住用房,2010年取得出租收入共120000元(每月10000元),相关税费共9000元(每月750元),没有发生相关修缮费用。
(2)2009年5月无偿受赠位于市区的价值80万元的商业用房,2010年3月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契税税率是3%,营业税税率是5%,城建税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率是3%,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3)开办了一家副食品加工店,为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加工店的销售收入是4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20000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000元,其他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是12万元。
(4)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40000元,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从B国取得偶然所得折合人民币10000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题。
张某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万元。
A.8.82
B.8.932
C.9.03
D.10.53
参考答案:C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销售(营业)收入的15%=40×15%=6(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未超过扣除限额,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是2万元;(2)业务招待费的60%=8000×60%=4800(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40×5‰=0.2(万元)=2000(元),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000元;(3)应纳税所得额=40-2-0.2-12=25.8(万元),适用35%所得税税率;(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8×35%=9.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