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月通过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会所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40万元;写字楼开发成本4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会所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9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5000万元;将写字楼作价9000万元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的合计金额为( )。
A.5093.33万元
B.6312.67万元
C.7640万元
D.7820万元
参考答案:C
解析: 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6000+240)×2/3=6240×2/3=4160(万元)
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的金额=3000+480=3480(万元)
这里考到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项目,投资联营产权未转移的,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销售普通标准住宅以及虽不取得收入,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等,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合计76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