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月通过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会所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40万元;写字楼开发成本4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会所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9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5000万元;将写字楼作价9000万元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为( )。
A.1002.3万元
B.1076.9万元
C.1132.7万元
D.1293.6万元
参考答案:D
解析: 增值额=15000-(4160+3480+2298+750)=15000-10688=4312(万元)
土地增值率=4312÷10688×100%=40.34%,适用3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4312×30%=1293.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