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是甲公司在2011年发生的事项:
(1)2011年2月15日,甲公司的总经理A买入甲公司股票15万股,于2011年3月20日全部卖出,获利35万元。2011年4月3日,已经连续持有1年的甲公司5%股份的股东B要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A的股票转让收益35万元,但董事会一直未执行B的请求,B遂于2011年6月3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向甲公司返还35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
(2)2011年8月16日,甲公司的国有股东乙公司拟以协议方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80%转让给丙公司。并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大致为:转让价格拟订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5%;丙公司拟以现金支付,丙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公司支付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后3个月内付清。
(3)2011年9月10日,持有甲公司15%股份的丁公司向银行贷款3500万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15%的股份设定了质押。丁公司将该事项及时告知了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4)2011年10月26日,甲公司得知:戊公司伪造甲公司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甲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鉴于戊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2011年11月20日,甲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了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B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向甲公司返还35万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B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向甲公司返还35万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中,董事会自收到股东B的请求至B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30天,并且股东B已经连续持有1年甲公司5%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