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李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张某以人民币10万元现金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人民币2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作价人民币5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0年3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张某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某与王某表示同意,同月,张某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0年9月,吴某入伙。吴某人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1年1月,李某、王某和吴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1年3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该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各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如果张某在退伙之前,想要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则( )。
A.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B.应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C.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