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三)
杜某原为某市科技局行政科科长,被科技局委派到下属某生物技术公司任副经理,主管技术工作。后来,因中央要求实行政企分离,某生物技术公司从科技局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业务上接受科技局的指导。杜某也从原行政机关的干部变成企业领导,其人事关系下放到公司。在此期间,杜某因个人炒股,先后挪用公司50余万元,其中8万元是挪用于杜某的行政机关干部身份未发生变化之前。
请回答以下以下各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 )。

A.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作出了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单项选择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