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卖方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18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参考答案:
(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关税:(120+10+2+18)×40%=6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0+10+2+18+60)/(1-30%)=30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300×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增值税:(120+10+20+18+60+90)×17%=51(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关税:(35+5)×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35+5+8)×17%=8.16(万元)
(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290+51.48/(1+17%)] ×17%-51=5.78(万元)
当月抵扣的消费税额:300×80%×30%=72(万元)或:90×80%=72(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90+51.48/(1+17%)]×30%-72=2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