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么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
参考答案:1.刘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刘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转化为拐卖妇女罪,其整个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刘甲强 * * 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应当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 * * 罪论处,而应当适用《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为对其判处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时刘甲将被拐卖妇女关在柴房长达数十日,非法剥夺、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刘甲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公安干警执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2.刘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刘乙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策划,并参与出卖活动,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刘乙又聚集多人阻碍民警解救被收买的妇女,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由于刘某的整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转化为拐卖妇女罪,而且刘乙也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因此刘乙协助刘甲强 * * 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构成强 * * 罪的帮助犯,不以强 * * 罪论处,而应当作为适用拐卖妇女罪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刘丙协助刘甲强 * * 被收买妇女的行为。
3.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她参与了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意图的形式,并以取回赃款的形式参与拐卖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4.刘甲、刘乙、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刘甲、刘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