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B.采用简易程序后,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和记录
C.甲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D.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参考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人民法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此,在本题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选项A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一律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需要说明的是,独任制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时,应当由书记员担任记录,故选项B错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及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故选项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