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从事海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业户,是某国税分局所管辖纳税人,该国税分局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2008年11月国税分局在调整定额工作中,根据定额标准,将张某定额由原每月180元调整至每月300元。张某以近期营业额下降为由,认为税额偏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于12月10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12月 17日受理。根据材料内容回答下面的问题:
市国税局审查复议案件,从(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A.证据形成的原因
B.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C.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D.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E.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中的证据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三十一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