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虚拟财产”被堪称为网络游戏世界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因素。然而,频繁发生的有关虚拟财产被盗而救济途径较少等各类问题,却让人进退维谷。
面对如此的困境,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民法中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备物质形态但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在网络游戏世界中,“虚拟财产”多表现为各种武器装备、参数及游戏币等,而这些装备、参数的取得都需要花费玩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是现实货币的支付。因此,从经济学理论的相关观点来看,“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一定的必要劳动时间(游戏时间),在使用固定资本(电脑)和流动资本(点卡)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实现了价值的转移,具有了商品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因此,“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财产中的一种,并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其次,我们要解决的是“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通过玩家在游戏中升级攻关获得;二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交易市场上获得。由此可知,一旦玩家通过劳动或支付金钱取得了武器装备、参数等虚拟财产后,就享有了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因此,“虚拟财产”应归属于玩家所有。
最后,我们要解决的是如何保护虚拟财产的问题。在网络游戏世界里,存在着如下关系:厂商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政府职能部门对玩家的救济及监督关系;政府职能部门对厂商的管理关系。对于第一种关系来说,由于合同法中没有对服务合同进行直接规定,加之违约与侵权常常相伴而生,因此,运用侵权方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该关系将不失为一个较优的选择。对于第二种关系来说,由于目前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因此,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管是事前的监督还是事后的救济,都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应该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立法体系。最后,对于第三种关系来说,政府职能部门对厂商的管理,除了登记注册等形式的外部管理外,便别无他法。同时,网络运营商行业内部还存在着缺少自律性管理的问题。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亟待通过立法来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