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生产1000台空调,预计5月份下线,于2010年3月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事宜,约定待5月份下线后就将空调交给乙公司售卖并支付了报酬。合同订立后,恰好丙公司找到乙公司要买空调,于是乙公司当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约定丙向乙购买1000台空调,当年的5月份交货,丙公司预付了部分货款。当年6月,丙公司迟迟不见乙公司发货,遂上门催讨。乙称系由于甲公司未向自己交货所致,并向丙出示了自己与甲的委托合同。丙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供货。后经律师调查,甲公司生产失败,且公司资产状况不佳,遂申请撤诉,转而起诉乙公司。
问: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供货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甲公司是委托人,乙公司是受托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报酬,因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未能向自己交付货物导致自己无法对丙公司履行交付义务,经其向丙公司披露委托人甲公司后,丙公司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甲、乙中任何一个作为主张依据合同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的相对人。丙在已经选定甲公司为相对人后,就丧失了向乙公司请求履行的权利,因此丙公司不能再向乙公司提出供货的请求。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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