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批布匹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约定,每米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1个月后布价突然上涨,乙商行以每米22元的价格卖出一批布。对多出的售价收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问:(1)这笔多出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2)乙商行此时能否以20元价格将布买下以赚取差价如果这样做了,乙商行还能否要求获得约定的报酬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与乙商行之间的关系为行纪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甲是委托人,乙商行是行纪人。
(1)根据《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本案中,乙商行以高于甲指定的价格卖出布匹,对多出的收益又没有约定,该部分利益依法归委托人甲所有。
(2)根据《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此,如果此时乙商行以每米20元价格将甲委托出卖的布买下,不仅不违法,而且仍然可以要求甲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