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张某委托甲信托商行出卖自己收藏的一幅宋朝名画,卖价不低于15000元,甲以卖价的5%获取报酬,高于15000元部分按照10%获取报酬,画卖出后5日内将价款扣除报酬后及时移交张某。11月6日,张某将画交给甲,甲将该画标价18000元展出。11月9日,王某同甲协商,以16500元成交,但提出先付款8500元,余款7日内付清。甲同意王某的要求,但提出王某须出具欠条。王某出具的欠条载明“王某欠甲现金8000元,自打欠条之日起7日内付清”。到期后,王某迟迟不能付清,并称该画是赝品。
问:(1)张某与甲之间的合同是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
(2)甲能否向王某直接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为什么
(3)张某可否向甲主张赔偿因王某不履行付款义务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甲能否自己认购张某委托出卖的名画应具备什么条件如果甲自己认购,能否向张某主张报酬
参考答案:(1)行纪合同。
(2)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张某可以向甲主张。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可以认购张某委托其出卖的画。《合同法》第419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行纪人甲要认购张某委托出卖的名画的条件有两个,即:该名画有市场定价;委托人张某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在具备上述条件下,行纪人甲自己认购张某委托出卖的名画,根据《合同法》第419条第2款的规定,仍然可以要求张某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