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5月,乙公司委托甲按其所定价格代理其转让设备一套。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甲支付了报酬,并将设备交给甲。同年7月,甲找到买主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待丙公司验收货物后付款。8月,甲负责将设备运至丙公司仓库,丙公司人员验货时发现设备中某关键零部件没有运到,遂通知甲尽快运来,否则不付货款。甲检查后发现该部件已被自己在运送过程中不慎丢失。双方正在为此交涉时,乙公司向甲催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为推卸责任,甲称设备已卖给丙公司,但丙公司不付款,所以自己也无法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出示了自己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乙公司遂向丙公司催讨。丙公司称:(1)自己是与甲订立的买卖合同,乙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支付货款;(2)设备中的关键部件没有运到,自己有权不付款。
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要求丙公司支付货款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3)若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利益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与乙公司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乙公司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乙公司向甲支付了报酬,因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1)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本案中,甲因第三人丙公司未支付货款从而无法完成受托事项,向乙公司披露第三人丙公司后,乙公司即可以行使甲的权利,直接向丙公司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2)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本案中,由于甲未交付关键零部件,因此丙公司对甲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付款义务。当乙公司行使甲的权利向丙公司要求付款时,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上述抗辩权,拒绝付款。
(3)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甲的过错导致无法交付关键零部件,致使丙公司可以拒绝付款,从而导致乙公司的损失,乙公司可以依法直接向甲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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