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对张某依法进行讯问以后,发现对张某需要逮捕,则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A.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C.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张某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张某立即释放
D.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张某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复议期间可以暂行拘留张某
参考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有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