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8元/工日,施工管理费、利润等均不予补偿。则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哪几项?经济补偿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
1.经计算,可以根据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确定计划工期为48天。A工序TF=0,B工序 TF=3,C工序TF=4,D工序TF=6,E工序TF=10,H工序TF=0。
关键线路为:开始M①A②……③……④F⑥H⑦I⑧
2.事件1: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B处于非关键线路上,未超过其总时差,应进行费用补偿。因此,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迟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但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甲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而由此增加的作用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 (10天)。
事件4: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3.在考虑甲方责任的情况下,由于A工作延误2天(关键工序),B工作延误2天未超过其总时差3天,E工作延误2天,未超过其总时差10天,H工作拖延1天(关键工序),故包含甲方责任的工期为51天。同理,在考虑甲、乙双方责任的情况下,除考虑甲方责任因素的情况以外,事件2中D工序作业时间增加1天未超过其时差6天,所以实际工期仍为 51天。
所以该工程应补偿工期为51-48=3天。
4.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经济补偿额:6+8×18=252元
(2)由事件3引起的经济补偿额:14×30+15000=15420元
(3)由事件4引起的经济补偿额:30×6+1000+18×4=125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额为:252+15420+1252=16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