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悦股份有限公司十2000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 3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讨论了配股方案。有关情况如下: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4000万股(每股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 5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5000万元,净资产为37000元。公司2000、2001、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8%、9.5%、10.9%。预期2003年的利润可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投资新项目,本次拟以每股2.8元的价格向股东配售。
2003年4月18日,公司发布配股公告,5月,配股发行工作完成。6月,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在组织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
(1)2002年,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要求财务总监李某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李某与会计人员钱某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
(2)在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甲企业认为公司股票将会上涨,便大量买进该股票,使其持有的股票达到8%。当该股票价格攀升之时,高价抛出该股票,获利30万元。
(3)为该公司出具2002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罗某在4月25日购买了该股票,并于5月初抛出,获利2万元。
(4)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也于申请配股期间买入该股票后又抛出,获利7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调整公司财务数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企业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注册会计师罗某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公司调整公司财务数据,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该公司并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李某、钱某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张某授意、指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甲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因其持有金悦公司5%以上的股票,属于内幕人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3)注册会计师罗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罗某买卖股票的吐问是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的5日以后,所以其行为合法。
(4)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因戴某也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人员,所以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