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某市建筑行业的一家龙头公司,以工程质量高、造价低而著称,是该市数个大型房地产项目的总建筑商,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0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河西公司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原材料水泥供不应求,遂决定自行投资设立水泥生产厂。2006年6月,河西公司与该市的渝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渭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金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河西公司占64%的股份,渭中公司占31%的股份,渝北公司占5%的股份。在董事长的选任过程中,有3名应聘者在董事会的考虑之中:鲁某,某大学的MBA毕业生,在校成绩优秀,在求学的过程中还勤工俭学提前偿还助学贷款,剩余10万元贷款也将在2006年底到期前偿还完毕;张某,曾担任某国有水泥生产厂厂长,上任不满一个月,该厂就倒闭了;董某,原汉堂食品总公司总经理,管理经验丰富,但1999年曾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股东会认为只有董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遂决定由董某担任金杯公司董事长。其余5名董事,股东会决定实行累计投票制方式选任。 金杯公司成立后,顺利投入运营,仅在2006年下半年就生产水泥数十万吨,并全部售出盈利。2007年水泥产出量和销售量持续增加,但是利润不升反降,到年底出现了亏损,经查发现,在股东会决议的支持下,金杯公司的大部分水泥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了河西公司。2007年中旬,董某在接受了徐某代表河西公司的房产馈赠后,直接听从了徐某的指示,在大量前期货款还未还的情况下,继续将水泥源源不断地运往河西公司。渝北公司得知后非常气愤,立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西公司和董某赔偿给金杯公司造成的损失;渭中公司紧急查阅金杯公司账簿后发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自己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遂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河西公司和董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有债权人向金杯公司索债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河西公司、渝北公司和渭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该案中,上述各公司和人员的哪些行为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 (2)假设三起诉讼的提起均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判决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①金杯公司的董事长选任决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董某因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所以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鲁某、张某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任职资格,没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 ②河西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与金杯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金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 ③董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受河西公司董事长徐某的指使,向其持续输送水泥,损害了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④渝北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董某的诉讼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渝北公司应当首先书面请求金杯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会拒绝或者30日内未起诉时,才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①渝北公司提起的诉讼:河西公司利用对金杯公司的控股地位从事关联交易损害了金杯公司的利益,属于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对金杯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董某违反了作为董事长的忠诚义务,其非法所得应收归金杯公司所有,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渭中公司提起的诉讼:河西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渭中公司造成了损害,属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情形;董某收受馈赠协助河西公司损害金杯公司利益,属于公司法第153条规定的情形,河西公司和董某都应当对其各自给渭中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③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河西公司滥用金杯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对金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渝北公司和渭中公司履行了股东义务,没有滥用行为,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点] 公司董事的选任;董事的忠诚义务;关联交易;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