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联合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A公司以现金出资10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实物作价100万元,C公司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50万元,自身享有的某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150万元;投资各方按以上出资约定分成比例。于是新公司“圆正”以注册资本260万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拟由B。公司派乙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C公司派丙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发现乙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兄开办的公司,虽书面向丙反映,丙出于私情未予过问。后公司业绩连续滑坡,导致资金缺乏,公司董事会决定成立子公司“圆方”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贷款300万元引进新设备,并保证5年还款。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十分畅销,并获利润丰厚,该利润由“圆正”公司收取,并由股东按约定比例分配。后由于市场变化,利润锐减,无法清还银行贷款。银行几经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实,“圆方”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欠款。银行提出,由“圆正”公司偿还,但“圆正”公司认定其与“圆方”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圆方”公司应以其自身的资产清偿债务。 问:(1)该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3)对于乙低价出售的行为,A公司应如何保护“圆正”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4)“圆正”公司获取的利润应按何种比例分配 (5)甲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该有限公司可以成立。《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该公司股东为3个,符合法定人敏。有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并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该公司股东出资中C以其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50万元出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3个股东的其他出资均有效,股东出资已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虽然注册资本登记为260万不正确,但这并不影响公司的成立。该公司3个股东的约定是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的约定,可视为公司章程。故该公司满足了《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条件,公司可以成立。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本案中乙低价出售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149条第(八)项“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圆正”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丙向法院提起诉讼;丙不提起诉讼的,A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即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4)“圆正”公司获取的利润应按10:100:100即:1:10:10的比例分配。“圆正”公司3股东约定,公司所获利润按出资额比例分成:A公司出资10万元,B以实物作价100万元出资,C的出资中以其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50万元出资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故C的出资为100万元。 (5)甲银行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此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目的是为了协调因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失衡。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情形下,要由股东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仍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只有当公司人格被滥用,也就是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到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要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资本显著不实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即公司和股东混同的情形。本案中“圆正”公司作为其子公司“圆方”公司的股东,不当控制了“圆方”公司,收取其利润,并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应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考点] (1)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 (2)有限公司的设立 (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4)公司利润的分配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