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06年2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发出了《关于召开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如下: “兹定于2006年2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是持股量在30万股(含3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径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凡是持股量在10万股以上(含10万股)、30万股以下的股东可以按照本通知所列会议议程填写表决票于2月20日前寄送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议程 ①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方向的转型问题; ②补选董事一人。 (3)会议地点:某市某宾馆会议室 (4)附件 关于公司所遇经营困难以及经营转型的方向的报告; 董事候选人简介; 表决票一张。 A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某 2006年2月7日 (公司公章) 2006年2月20日,120名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经过认真的讨论,认为公司经营所遇困难无法解决,经大会表决,90名股东同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长王某认为,赞成决议者超过出席人数的2/3,决议有效。会后,小股东李某认为公司仅仅让其通讯表决,以董事会侵害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下列问题: (1)该股东大会的召开有哪些违法之处 (2)作为小股东的李某,其有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该临时股东大会的违法之处:①发出通知的时间违法,《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②该通知应该由董事会发出。③该通知的第1条规定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④《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讨论通知所载事项以外的事项(如本案中的公司解散)。⑤计算表决权应该按照出席股东持有的股份数,而不是按照出席的人数。 (2)该小股东受到侵害的权益主要有:①平等的股东权。董事会不能硬性的要求小股东用通讯的方式来表决,应该让股东选择行使权利的方式。②侵害了股东对董事会的质询权,未提供质询的机会和时间。 (3)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考点] 股东大会;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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