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5月,胡某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售货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胡某看到这架相机价格便宜而且性能良好,便买了下来。事隔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胡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胡某认为标错价是商场的责任,货既然已经卖出,就不能再补钱,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售出此架尼康相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
如果本案原告某市百货商场在胡某拒补价款后不予过问,直至2004年10月才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如果本案原告直至2004年10月才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保护。因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条依据为:《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