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案中有关人员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什么罪应如何定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1) 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 贺东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3) 尹燕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4) 贺东、尹燕构成共同犯罪 (1) 贺东作为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为了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贿行为是单位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依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对宏远道桥建设公司处以罚金,同时贺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样道理,贺东作为单位主管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的行为也是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单位行为。宏远道桥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该罪实行单罚制,即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中贺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处罚。 (2) 贺东故意指使尹燕购买假币,数量巨大,构成购买假币罪的共同犯罪,且贺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贺东又故意指使尹燕使用假币向银行归还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使用假币行贿的行为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构成单位行贿罪。 (3) 尹燕受贺东指使故意购买、使用假币,数量较大,符合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二罪且为共同犯罪,尹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4) 贺东、尹燕共同购买、使用假币虽然也是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但因刑法没有规定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的单位犯罪,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