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安装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设备基础砌筑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施工机械发生故障使设备调试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1)钢筋未到: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2)设备基础砌筑: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3)设备调试: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1)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
一台设备调试设备机:7×24=168(元)
小计:4214(元)
(2)窝工人工费:
钢筋未到:35×20.15×14=9873.50(元)
设备基础砌筑:30×20.15×3=1813.50(元)
设备调试:35×20.15×4=2821.00(元)
小计:14508.00(元)
(3)保函费延期补偿:(1500×10%×6‰/365)×21=517.81(元)
(4)管理费增加:(4214+14508.00+517.81)×15%=2885.97(元)
(5)利润损失:(4214+14508.00+517.81+2885.97)×5%=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232.07元
问题
参考答案: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2.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14×234×65%=2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2129.4+500.5+46.8=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4900+900=5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10%×6‰÷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2676.7+5800+350=882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