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消防安全处无处罚主体资格,因为消防安全处是公安局一下属机构,不能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无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 * * 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本案中消防安全处作为市公安局的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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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消防安全处无处罚主体资格,因为消防安全处是公安局一下属机构,不能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无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 * * 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本案中消防安全处作为市公安局的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为了建造一条生产线,于2005年1月1日专门从中国银行借入1000万美元外币借款,借款期限为 2年半,年利率为6%,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该生产线由生产设备提供商甲外商投资公司负责建造,双方约定,在试生产中生产出批量合格产品后,作为验收标准。长城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生产线建造合同的总价款为2000万美元.
(1)2005年发生的与生产线建造有关的事项如下:
1月1日,生产线正式动工兴建,当日用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0万美元。
2月l日,用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0万美元.
4月1日,因甲公司设备制造中发生事故,无法及时供货,工程被迫停工。
7月1日,工程重新开工。
8月1日,用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00万美元。
11月20日,生产线建造基本完成,进行试生产,发现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产品合格率为 20%。甲公司经反复调试,于“月31日达到技术要求,生产出了批量合格品,生产线完工,可投入使用。长城公司于12月31日支付价款 600万美元。
长城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每季初市场汇率进行折算,按季计算利息和汇兑损益。2005年各季度季初、季末市场汇率如下:
日期 | 市场汇率 |
1月1日 | 1美元=8.25元人民币元 |
3月31日 | 1美元=8.24元人民币元 |
6月30日 | 1美元=8.22元人民币元 |
9月30日 | 1美元=8.21元人民币元 |
12月31日 | 1美元=8.0元人民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