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 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M公司先受偿,H无质押权。《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提单依法可以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由此,提单质权人不得转质。  综上,M公司依法享有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M公司将提单转质给H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H公司不能享有质权,因而也不能优先受偿。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