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资料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I、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3增加到7000m3,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2减到2400m3

事件二: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订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商洽。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下表.

后续工作可缩短的时间与赶工费率表
工作名称FGHJJKLN
可缩短的时间/周21012210
赶工费率/(万元/周)0.50.43.02.01.01.5

事件三:调试工作结果见下表。

调试工作结果表
工作设备采购者结果原因未通过增加的费用/万元
K建设单位未通过设备制造缺陷3
L建设单位未通过安装质量缺陷1
1施工单位通过
N建设单位未通过设计缺陷2

问题

事件一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

答案

参考答案:

事件一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4200)×7000=5(周);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3600)×2400=2(周)。

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是C、D、G、I、K、N,C工作的持续时间由3周变为2周,一定会改变总工期。

因为(7000-4200)/4200=67%>15%,所以要进行调价。A工作工程量增加了7000-4200=2800(m3),就增加了的工程量而言,不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2800×15%=420(m3),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2800-420=2380(m3)。因为C工作的工程量是减少了,所以不进行调价。

A工作增加的费用为420×700+2380×700×90%=1793400(元)。

C工作减少的费用为(3600-2400)×700=840000(元)。

A、C工作共增加的费用为1793400-840000=953400(元)=95.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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