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职工人数为100人。2008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购货业务:
①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
②购入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的价款为4万元。
③购入办公用品取得普通发票,价款为2万元。
④购入电力28万元并取得专用发票,其中6万元用于福利方面,其余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2) 销售及其他业务:
①销售化妆品实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时用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5.74万元。
②提供非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共开具普通发票56张,金额合计为35.1万元。
③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万元。
④本年取得出租房屋收入10万元。
(3) 本年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①销售成本共4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 22万元(不含税金)。
②销售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8万元。
③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支付购货合同违约金3万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数额。
(2) 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消费税数额。(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3) 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数额。(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 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城建税(税率为7%)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5) 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参考答案:(1) 增值税
销项税
=1000×17%+25.74÷(1+17%)×17%+35.1÷(1+17%)×17%
=178.84(万元)
进项税
=500×17%+4×17%+(28-6)×17%
=89.42(万元)
应纳增值税
=178.84-89.42=89.42(万元)
[提示:外购的电力用于集体福利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购进办公用品取得的不是专用发票,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2) 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
=[1000+25.74÷(1+17%)]×30%
=306.6(万元)
(3) 营业税
应纳服务业营业税
=10×5%=0.5(万元)
(4)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89.42+306.6+0.5)×(7%+3%)
=39.65(万元)
(5)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1000+25.74÷(1+17%)+35.1÷(1+17%)+10+4(债券利息)
=1066(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400(成本)+22(其他业务支出)+15(销售费用)+10(管理费用)+8(财务费用)+306.6(消费税)+0.5(营业税)+39.6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合同违约金)
=804.75(万元)
[提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扣除。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1066-804.75=261.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261.25×25%=65.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