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凌某与朋友潘某经常一起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某日潘某到凌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一块,混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嗣后,凌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其承担潘某医药费,凌某予以拒绝。据此,凌某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凌某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凌某送交劳教所执行。凌某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凌某之妻便以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6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原告凌某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应当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应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指出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由相对人选择,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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