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为某工程选定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失败造成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该工程招标过程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1) 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 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 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开标会。 (4) 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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