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卖方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保险费18万元;进口机器没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 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 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 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日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 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参考答案:
解析:(1)进口散装化妆品缴纳关税=(120+10+2+18)×40%=150万元×40%=6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50+60)÷(1-30%)]万元=30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300万元×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300万元×17%=51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关税=(35+5)万元×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35+5+8)万元×17%=8.16万元 (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290+51.48÷(1+17%)]万元×17%-51万元 =5.78万元 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额=90万元×80%=72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晶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90++51.48÷(1+17%)]万元×30%-72万元 =2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