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某日,陈某、李某看完电影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的群众。王某正巧路过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陈某、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地,掐住张某喉部,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连刺张某腿部及背部,致张某重伤,后张某经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3个月。陈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张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3人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的全部费用、所经营的店铺在停业期间所受的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陈某、李某两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移送法院起诉。
问题:
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依有关规定,对无须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该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属于酌情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所以对王某所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