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王某家中饲养了2头耕牛,因有1头耕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5年7月出租给同村农民赵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年,每年租金为300元。在赵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赵某寻找2天无果。7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赵某半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赵某赔偿王某2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50元。几天后,赵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赵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3000元,赵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冯某,获价款3100元。赵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王某交付了约定的2150元。不巧几天以后,王某上邻村做活,在冯某家发现了其耕牛。王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冯某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赵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2150元,王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题:
如果赵某将其卖牛所得的利润1000元钱用来做生意,获利500元,王某要求赵某返还这1500元,根据民法理论,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应当怎样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民法理论,应当得到支持,因为赵某取得的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在赵某取得该利益时为恶意,恶意的不当得利人不但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由该利益取得的孳息和其他所得也应当返还,因此应当返还1500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1000元应当返还给王某,500元收缴国家,依据是《民通意见》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