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011年7月19日24时许,司机张某超载110余吨、开重型半挂牵引车拉沙石,将某地一座大桥压塌。该地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据了解,张某所驾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曹某,经营、管理者为其儿子,张某为受雇者。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另外,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该地公路分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受雇用,在履行曹某父子所交付的工作任务途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故对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案件引起社会热议。有人认为,判决三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连带赔偿公路分局桥梁损失1556万余元,从法律上来说是合理的,因为该桥梁损失是经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且经过质证的,判决有依据。有人认为,三被告在法庭上均表示赔不起千余万的损失,这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环节有一定难度。有人则质疑千余万的损失赔偿与事实不符,因为据先前媒体报道,该桥当年的总造价为135万元左右,根据1999年公布的该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并无明确规定,桥梁究竟是按市场价算,还是按照政府指导价算,抑或就按照成本算,要不要算折旧这些问题并无定论。此外,据调查,该桥在被压垮前,既没有桥梁承重标识提示,周边也没有人进行干预,因此,司机一方不该负全责。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自选角度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法院判决合法但不合理。其理由如下:
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其一,作为法定的判决主体,法院行使裁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其二,法院判决张某交通肇事罪与现行法律规定一致,并无不妥;其三,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桥梁损失1556万余元的依据是经过质证的当地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这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因此合法。由此可见,法院判决系依照法律授权而作出。
法院判决不尽合理:其一,目的不尽正当,判决三被告赔偿桥梁损失1556万余元显然超出个人赔偿能力范围,很大程度与社会整体价值观相冲突;其二,手段不尽合理,法院并未考虑该桥原造价、折旧、无承重标识等情节,仅采信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其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合理性值得考量;其三,结果不尽均衡,法院判三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显然畸重。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合法性与合理性往往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律人固然要坚持合法性优先,但绝不能机械适用这一原则而罔顾合理性,换言之,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的,只有满足“三个效果”统一的做法,才是真正可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做法,法院判决显失公正。
解析:
第一步:提炼关键词并确定解答角度,依据既定角度,确定相应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解答角度: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就此而言,司法的合法性是指司法主体、主体的权限和行使权力的程序均由法律作出规定,若无法律授权,则不得越权司法,即“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一般而言,“越权司法”几乎不存在,这是因为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基本上“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司法的合理性是指司法判决须目的正当、手段合理和结果均衡,总体上须符合政治、道德等社会共同价值判断。司法判决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最为常见,也经常考到,这类情况往往是司法判决机械、僵化地依据法律作出判断,虽然合法,但往往有悖于道德,或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判断:法院判决合法但不合理。
第二步:依据既定基本概念和理论分析材料所列行为、看法、措施、意见。
其一,就合法性而言,从主体、主体的权限,及其行使权利的程序、范围出发,法院的判决合法吗
其二,就合理性而言,法院判决的目的正当吗手段合理吗结果均衡吗
第三步:归纳第三步所得出的结论并提出对策。
如何理解兼顾司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无裨益若有,有何裨益
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与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紧密相关,这也是司法判断有没有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三个效果”统一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对于这一角度的考查逐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