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经乘儿媳王某欲超生孩子被计生部门追查,到其卧室内进行躲避时强行对其实施 * * 淫。此后,张某多次纠缠王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其子外出打工期间偶有得逞。王某多次请邻居和村领导对张某进行劝说,均不见效。一日,当王某正在洗澡时,张某又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不从,双方发生厮打,其间张某不慎摔倒在地,在光线微弱的情况下,王某摸着菜刀向张某砍去,一连数下均砍在张某头部,致张某死亡。
问:王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若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曾经被张某强 * * ,其后又长期受到其性骚扰,在案发当天,张某又欲对其进行 * * 淫,张某的行为已经对王某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当时王某正在洗澡,无法向周围邻居或者其他人求救,情急之下操起菜刀向张某砍去,从主观上看王某的目的是为了自卫,而且王某当时处在极度惊恐之中,无法分辨防卫的限度。同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情况属于针对强 * * 犯罪的防卫,王某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强 * * 行为,因此可以采取特殊防卫。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