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一个17岁的辍学未成年男孩子,经常泡网吧。2007年5月的一天,宋在网吧与一外地女青年柳某(18岁)相识。第二天,两人再次见面并发生性关系,随后宋问柳:“你喜欢我吗”柳回答:“我喜欢你,愿意为你去死。”宋随即将柳按倒在地,两手掐住柳的脖子约半分钟(两手拇指按住咽喉部位),后左手拿开,右手继续掐了约半分钟,见柳某不动了,宋即放手,至此发现柳已没有呼吸了。宋见状心里害怕,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家人陪同其自首。
案发后,宋供述以前被女友甩过,故觉得新认识的女友短时间说出这种话难以置信,故用掐脖子的方法试探其是否“真心”喜欢自己,没想到出这种事。并供述知道掐脖子会掐死人,但真没想掐死女友,当天自己喝了三瓶啤酒,手劲可能比较大。
问:对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宋某与柳某认识不久,主观上并无杀死柳某的动机,排除直接故意杀人的可能。而以掐脖子方式试探其女友是否“真心”,存在着致人死亡的可能,而且本案中宋某已经预见到掐脖子会死人,但仍采取这种方式,符合放任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意志因素,这正是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特征,故应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宋某并不具备在认识到掐脖子会死人的情况下,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能够避免掐死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态,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鉴于宋某是未成年人,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而宋某还符合自首的情节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宋某事先喝酒的行为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