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家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2002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2005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2005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
参考答案:(1)甲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是乙旅行社的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有保守乙旅行社商业秘密的义务,但是他们接受甲旅行社的高薪聘用,将乙旅行社的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客户名单)带入甲旅行社并允许甲旅行社使用这些秘密。甲旅行社虽然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但是其作为第三人,利用了乙旅行社的这些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故甲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对甲旅行社的行为应当进行法律制裁。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甲旅行社侵犯乙旅行社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作为被侵害者的乙旅行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赔偿因其侵权而造成的自己的损失。再次,乙旅行社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受甲旅行社高薪聘用的原自己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