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由李某、赵某和刘某出资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70%、 25%、5%。由于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问题,由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债权人乙公司在甲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债权为:甲公司欠乙公司6个月后到期的货款38万元。4个月后,甲公司清偿终结,办理了注销登记。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关于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只有控股股东李某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李某、赵某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李某、赵某和刘某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本题中,只有李某、赵某所持的股东表决权为10%以上,只有李某、赵某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正确答案是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