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杨某(男,1981年3月4日生)与同乡村民魏某多次商议绑架做生意的黎甲之子黎乙(1993年4月3日生),并商定向黎甲索要10万元现金。2000年10月,杨某介绍李某(男,1985年5月4日生)参与作案,李某当即同意,三人遂决定绑架后将黎乙隐藏在魏某家的地窖内,由李某负责看管。由于其他原因,魏某没有再参与。杨某与李某决定由其两人实施绑架,并商定先杀死黎乙再向黎甲要钱。为此二人准备了麻醉药、手套、透明胶带等工具。2000年11月3日上午,两人在黎乙上学途中用浸有麻醉药的纸巾将黎乙捂昏后将其杀死。二人于当日下午打电话向黎甲索要10万元赎金。
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年龄问题。
杨某此时已满18周岁,其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并杀害黎乙,构成绑架罪,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李某正处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绑架并杀害了被绑架人,绑架和杀害都是二人的合意,李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应该为绑架罪承担责任呢在《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中没有绑架罪,因此李某对绑架行为不承担责任,他的行为也不构成绑架罪。但是李某的行为是由绑架和杀人两个行为组成,虽然他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对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李某在主客观方面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关于量刑问题,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得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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