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通过王某认识了王妻李某,张某和李某认识后不久即发生不正当关系。李某常向张某哭诉其经常遭王某殴打,二人便预谋将王某杀死以便共同生活。某日,张某依原计划携带所购买的菜刀到王某家中吃饭,其间将王某灌醉。稍后张某借故告辞,于楼下等候,并让李某确定王某是否已经喝醉。李某此时又不忍心杀害王某,便告诉张某说王某并未喝醉,并告诉张某不要再管她与王某之间的事,张某当即离去。后来,张某到王某家中找到李某,二人在阳台谈话时被王某听见,王某遂与张某厮打,李某从中劝阻。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对王某胸部和腹部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之后李某叫人将王某送医院抢救,王某身受重伤。
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李某的犯罪形态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李某的犯罪形态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四种形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形态。从主观上看,行为人的目的和意图都是为了使犯罪行为能顺利地进行,之所以只处于预备状态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开始着手实施犯罪。本案中李某为了杀死王某而与张某一起制定计划、购买菜刀等行为都属于为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此时犯罪行为尚未着手。一旦犯罪行为着手实施就已经脱离了预备阶段,而进入实行阶段。就故意杀人罪来说,行为人开始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已经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本案中,李某、张某与王某一起喝酒时,虽然他们已经接近王某,但仍然只是在为杀死王某作准备,张某下楼等候确认王某是否喝醉也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因此,此时犯罪处于预备阶段。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主观上说,在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愿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致使犯罪不能继续进行。从客观上说,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由于犯罪中止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因此,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在本案中,李某由于不忍心杀害王某,而对张某谎称王某并未喝醉,没有按照原计划进行,致使张某在有可能杀死王某的情况下未能得逞;李某又告诉张某不要再插手她与王某之间的事情。之后李某在张某、王某厮打时进行劝阻,并对王某实施积极抢救。从客观上来说,李某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放弃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且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产生;从主观上来说,李某放弃犯罪行为是属于自愿而不是出于其他迫不得已的原因。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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