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吴某的哥哥在其公司同事李某家里吃饭,因为小事与李某的表弟张某发生争吵,吴某的哥哥被张某打了一个耳光。吴某的哥哥便打电话叫吴某来为其帮忙,吴某接到电话立即赶往李某家中,并且在路上捡了两块砖头。进入李某的房间时,吴某发现张某手中有一把菜刀,便将自己手里的砖头朝张某扔了过去,打在张某的头上,致张某轻微受伤。这个时候,李某将吴某拦住,并向他解释说刚才的冲突只是因为一点误会,张某才动手打人。吴某听后对其哥哥说:“没有别的事情,那我们就回家吧。”但吴某的哥哥已经喝酒太多,不听吴某的劝告,仍然与张某争吵不休。吴某一怒之下便将手里的另外一块砖头朝哥哥扔了过去,正好击中其头部。随后,吴某和其他人扶他哥哥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吴某的哥哥被发现死于家中。经过法医鉴定,吴某的哥哥因为受钝器作用,致使急性脑膜出血,引起呼吸衰竭从而导致死亡。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来说,主要体现如下:首先,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其次,从后果上来看,如果故意伤害罪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那就是故意伤害罪量刑时从重的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死亡的后果是定罪不可缺少的要件。
在本案中,吴某在劝阻酒后滋事而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将自己手中的砖头砸向他人。作为一个有健全思考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知道如果砖头砸中要发生的危害后果,而且对这种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并且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吴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吴某是没有预见的,而且就吴某的认知范围并且结合当时的激愤情绪来讲,他也不可能预见。因此,吴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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