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之母夏某长期卧病在床,1997年9月去医院诊断,结果为“肝硬变腹水”。1998年病情日益严重,腹水胀痛并伴随昏迷,使其痛苦不堪。同年李某与其兄弟商量,将其母转院至华夏医院治疗,王某为其主治医师。医院已经开出病危通知书。王某按照一般的常规治疗,进行抽腹水手术后,夏某的病情略有缓解。2000年3月9日,夏某病情加重,表现得十分痛苦和烦躁,拒绝治疗,一直说想死,直到护士为其注射了安定剂后方安然睡去,第二天凌晨又再次昏迷不醒。李某问当晚值班医生:“我妈是否还有救”医生回答说:“已经没有希望了,因为来得太迟。”李某又说:“既然我妈已经没救了,能否让她早点咽气,免得这么受罪。”值班医生未允许。3月12日,李某找到主治医师王某,坚持要求给夏某注射药物使其无痛苦死亡,遭到王某的拒绝。在李某再三声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王某给李某开出处方,并要求其签字。李某第二天在医院要求护士为其母注射该处方,当晚李某见其母仍然还活着,便又去找值班护士注射。夏某于3月14日凌晨死亡。夏某两次接受王某处方总量在正常范围内,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无血压骤降或者呼吸中枢抑制。因此王某的处方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安乐死在未被国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属非法。任何人应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请求,为免除其所遭受的极端痛苦而无痛苦地致患者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论,但是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本案件中,李某不顾医院医生劝阻,坚决要求对其母注射药物促成其速死,并在医生用药的处方上面签字,声明愿意承担责任。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李某是由于其母濒死而向医生提出要求,王某所开出的处方也并非是致夏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在量刑时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