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证应包括的内容。
参考答案:审证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上审核。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对外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或错误性的内容。
(2)开证行的资信审查。
(3)信用证的种类。如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原则上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才能使用。
(4)信用证中的“限制性”条款。如来证注明“以领取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时方能生效”,电报来证注明“另函详”等类似文句,应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方履行交货义务。
(5)信用证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发票/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否则银行将会拒付。
(6)根据《UCP500》第42条a款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到期日和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需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
(7)凡未注明到期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无效,不能使用。
(8)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期,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9)按惯例,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银行有权拒收迟于提单签发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都不能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10)有时,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在实践中,称为“双到期”。
(11)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即受益人最迟应向何地的银行交单,可规定在出口地、进口地或第三国。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原则上争取在我国或我国交货口岸到期,以便交货后能及时办理结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