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 姓名权、肖像权、网络侵权
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民法通则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将其照片擅自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并在介绍该照片时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甲的真实姓名,即使相片中仅见乙的鼻子和嘴部,乙医院的行为也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知,乙医院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甲通知丙网站,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进行删除的不构成侵权,无须对损害发生及扩大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选项ABD是错误的,选项C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