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问接费费率12%,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作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单价执行。双方意见分歧,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调整。经调整,各方达成如下共识:若最终减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行新的全费用单价;新的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不变。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的实际工程量见表3-16。

表3-16 混凝土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 (m3)

月份1234
计划工程量500120013001300
实际工程量5001200700800

[问题]


计算新的全费用单价,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填入表3-17中相应的空格中。

表3-17 单价分析表(m3)

序号费用项目(全费用单价)计算方法结果
1直接费
2间接费
3利润
4计税系数
5含税造价

答案

参考答案:计算出新的全费用单价,填入原表3-17中,结果见表3-18。
表3-18 单价分析新表 (万元)

序号
问答题

2003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转让设备协议。约定:乙公司现有的纸板机由甲公司进行折价向外转卖。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对外转让该套设备。自订约之日起,乙公司未经受托方甲公司同意不得私自与第三方直接洽谈转让纸板机事宜;该纸板机经双方议价为80万元,受托方向外转让超过此价部分,归受托方所有。验收交货地0点是乙公司院内,甲公司与买方达成协议后,先预交合同定金5万元;合同款汇入受托方甲公司账号,动工拆迁时,付给乙公司40万元,拆迁完工,甲公司付清合同余款;如果委托方乙公司违约,要负责受托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协议订立后,甲公司积极多方联系买主,2003年7月与丙公司订立了转让协议书。订约过程中,甲公司出示了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转让协议写明所转让的设备是乙公司的设备,双方约定:(1)根据纸板机的实有状况,全机定价120万元。(2)自协议订立之日起,丙公司在5日内向甲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此协议订立后,丙公司派人前往甲公司交定金途中,到乙公司看了设备并与乙公司订立转让设备协议,纸板机定价90万元。此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实际履行了协议,致使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协议不能履行。甲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