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公司准备向B公司订购一批原材料,授权本单位员工吴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1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前往采购。5月10日,吴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B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A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原材料。吴某在向B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B公司自己填写。B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C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C公司,由C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工商银行,以便利用C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C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5月15日,工商银行通知C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A公司收到B公司交付原材料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B公司于6月8日向A公司交付所购原材料,C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B公司。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工商银行通知C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工商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首先,工商银行通知C公司不能支出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工商银行限制C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应当按延压金额每天0.5‰计付赔偿金。

解析: 人们常说的空白支票就是不写收款人的,谁持有该支票,谁就是收款人。账户就是自己的钱袋子,只能自己使用,不能出租、出借,否则,很多公司就可以不开立账户,而使用别人的账户。支票是见票即付的,不允许拖延。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银行无权冻结客户账户中的资金,客户对其账户资金有支配权。

问答题
多项选择题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9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有权出资。甲公司组织机构中,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五任监事。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张三将该公司一辆汽车出售给自己。另外,张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甲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炒股而赚了10万元。王五发现张三的上述行为后多次提醒张三,张三置之不理,王五无奈,欲将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王五将拟转让股权的情况书面通知张三和李四,李四表示同意,张三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当王五要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张三主张其也要购买该股权,但出价比周某低。此时,李四因个人与银行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执行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综合案情,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关于张三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是合法行为

B.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属于自我交易行为,即使股东会同意,也是违法行为

C.张三挪用甲公司资金用作个人炒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D.张三应将挪用甲公司的资金交回甲公司,10万元炒股盈利归其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