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说明该订约过程之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甲11月1日广告为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乙11月3日之信为要约。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甲11月6日之信是变更要约。 (1) 视为拒绝原要约而为新要约。依据《合同法》第20条第4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新要约因承诺期间经过而消灭。依据《合同法》第20条第3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甲11月26日之信是要约。 (3) 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依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 于11月27日发出撤回要约特快专递通知,于30日到达,因迟到不生撤回要约之效力。依据第17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 乙即发撤回要约迟到通知。 (6) 甲因要约而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