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2006年1月,甲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2)2006年2月,甲公司拟申请股票上市。当时,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拟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其中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0万股。
(3)甲公司的股票成功上市后,该公司财务总监王某当年转让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部分股票。
(4)2006年4月,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5)连续90日以上持有甲公司股份18万股的股东李某,认为该公司董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丁损失,于是,于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18日,李某还未收到监事会的答复,遂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6)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6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 3万余元;正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丁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 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7)B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甲上市公司。具体做法为:B公司与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F国有企业(本题下称“F企业”)订立协议,受让F企业持有的甲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甲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 F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B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B公司控制甲公司的成本,B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甲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H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采取募集设立,那么甲公司可否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能否申请股票上市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王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李某起诉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6)陈某、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甲公司不能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因为《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而募集设立的则不允许。
(2)甲公司不能申请股票上市。首先公司的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本题中只有200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本题中甲公司公开发行的比例不足。
(3)王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本题中,甲公司的股票上市后,王某在当年即转让其所持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5)本题考查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李某起诉董事王某的行为有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本题中,李某连续持有股份仅为九十日(法律规定为180日),不合法,另外,李某持有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 (18/2000= 9%),不足1%(法律规定为1%),所以,李某不具备资格。第二,李某向监事会求助, 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到2006年6月18日,时间间隔尚未达到法定的三十日,就自行起诉是不合法的。第三,李某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是不对的,而应以李某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6)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丁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B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B公司收购甲公司不用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F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B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而非F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B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B公司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方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

(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征用x省Y市z县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0亩开发建设一综合小区。该项目预计总投资为5.88亿元,其中征地补偿费 及出让金共1.08亿元已全部支付,工程分三期建设(用地规模相同),每期投资均为1.96亿元。一期工程于2008年4月动工,2008年8月底,开发 公司已投入5000万元,9月1目拟向银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2009年6月一期工程竣工依法交付使用,同时某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 住房置业担保。担保公司实有资本3 000万元,此前已对外提供担保6亿元。2009年2月H公司与开发公司订立住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产权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不得超过 2%,否则有权退房。H公司在接收住宅时又另购开发公司写字楼(现房)。H公司总购房款为800万元,其中写字楼价款为2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4%。 按月缴纳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李某于2009年7月将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购买该小区中一套住宅,购买时申请了公积金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李某委托 施工单位装修住宅,同年9月底交付使用。假设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职工李某于一年后即2010年1O月发现装修质量问题,而施工单位以已过装修合同约定的 一年保修期为由拒绝保修,最终由物业公司进行了维修。

担保公司未再追加实有资本,最多可为该小区提供(  )元担保。

A.3 000万

B.5 000万

C.3亿

D.9亿